天津某單位一員工在和單位發(fā)生獎金爭議后,由于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雖然手握一張單位蓋了公章的13.5萬元銷售獎金單,卻根本無法獲得。這是最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做出的終審判決結果。
專家提醒,發(fā)生勞動爭議60日內提出申訴是員工維權的關鍵。
經審理查明:原告單位前任經理在任職期間,向被告下發(fā)了"銷售獎金發(fā)放明細與簽收單"。簽收單上約定,應付員工金額13.5萬余元,應付日期2003年1月30日。2003年10月原告就支付銷售獎金一事,向天津某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支付銷售獎金并獲支持。仲裁裁決后,原告單位不服向法院起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被告在原告公司做銷售工作,公司給其下發(fā)的《2002年銷售獎金發(fā)放明細與簽收》單,該單上應付款日期是2003年1月30日,被告應在該時間后的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仲裁申請。由于未在法定的期限內申請,故超出仲裁申請期限。目前,被告主張此單是在2003年8月份收到的,但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天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劉耕副教授表示,員工與所在單位發(fā)生工資、獎金等爭議后,即使仲裁請求有充分的事實依據,也必須要在法定的仲裁申請時效內(60日)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通過目前的一些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來看,一部分員工之所以權益無法得到保護,恰恰是因為提起申訴時超過法定仲裁時效造成的。應該注意的是,若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接下來還可以進入法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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